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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集群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 来源: scdzljs | 发布时间: 2023-01-05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达市府办规〔2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8


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以托管企业的住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作为登记机关,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工作。

 

第二章  托管企业

第四条  在达州市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事住所托管业务:

(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认定或委托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运营企业;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三)承担商务秘书服务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得从事住所托管业务。

第五条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业务,其住所的房屋产权性质应为商业(办公)用房,住所面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人员。

企业住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托管企业设立登记或增设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条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业务应当申请办理托管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增设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前款登记事项,除提交设立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明面积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一并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的房屋使用权证明。

(二)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登记机关,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三)企业经营资质资格文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佐证材料等。

第七条  企业办理托管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增设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当向县级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级登记机关、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实地检查并经有关部门审定通过后,可登记为托管企业。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将托管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八条  托管企业住所房产为租赁的,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住所,合同期满后需变更住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市场主体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托管企业终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协议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企业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书面征求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意见后,启动注销程序,但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协议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一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协议,提供代理签收邮件、信函等基本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托管企业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登记注册、年报公示、记账和报税代理、股权并购、企业重组等服务。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集群市场主体基本经营信息及重大活动信息并按期归档。

托管企业应当对集群市场主体基本经营信息进行核对查验,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

托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将集群市场主体基本经营信息及重大活动信息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与集群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日常联系。

第十四条  托管企业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对集群市场主体出现异常或违法情况的,托管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集群市场主体要求解除托管的,托管企业应当督促其依法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可解除托管。

第十六条  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或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被托管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是用于法律文书送达、通信地址联络,以及确定集群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第十八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或后置审批事项;

(二)从事金融、制造、娱乐、住宿与餐饮、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仓储、物流、劳务派遣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

(三)被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

(四)其他不适合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  集群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除提交一般市场主体登记规范材料外,应当一并提交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协议以及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的加盖托管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应当以托管企业住所+(集群注册或数字分辨编号)方式组成。

第二十条  集群市场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办理前款登记事项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住所中加注(集群注册、一照多址)字样。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集群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一)托管企业住所变更的;

(二)托管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托管企业住所被依法征收或征用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达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将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并于每月1日书面告知上月市场主体集群注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托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辖区管理原则,每年年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集群市场主体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取消其集群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托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托管义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暂停、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市场主体集群注册实施情况风险评估,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托管企业或集群市场主体采取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国务院令第746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托管企业或集群市场主体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因登记机关未及时推送集群注册信息或有关部门(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注册登记的托管企业可继续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住所托管义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121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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