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达州高新区、东部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含高新区和东部经开区分局)于每个季度末,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局信用监管科。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操作规程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健全完善“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承办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所登记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具体承办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条 (吊销对象)吊销对象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清理吊销对象。
(一)已办理清算组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有涉诉在办案件的,有在建工程的,改制企业股东间存在纠纷的;
(三)其他不宜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六条 (时间安排)每年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部署企业清理吊销工作。
第七条 (名单提取)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办公信息系统提取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名单。
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比对,对所提取企业名单是否存在本规程第五条所列情形进行筛查,形成清理名单。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生成符合清理吊销条件企业名单的,具体清理吊销程序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八条 (提示公告)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邮寄专用信函或公告方式,向被列入清理名单企业发送(布)行政提示书(公告)(见附件2)。
以邮寄专用信函方式邮寄行政提示书的,应同时邮寄询问通知书(见附件3)。邮寄信函应有两次,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15日,不超过30日,两次投递均应有投递部门投递情况回执作为证据材料。
行政提示公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达州发布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并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通过公示系统公告的,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行政提示公告应同时公告企业名单,公告期30日。
企业签收行政提示书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从清理名单中剔除,并督促企业补报年报及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九条 (现场核查)行政提示公告期满后,市场监管部门应指派检查人员到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对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应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对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再重复列入。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案件立案)经初步核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企业作为拟吊销企业,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 (证据收集)应收集以下证据并进行固定。
(一)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的名单。承办部门将拟吊销名单提供给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通过查询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交换回市局的企业年报相关信息后,向承办部门返回企业年报查询信息;
(二)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应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企业是否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逐户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对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较为集中的企业可集中进行现场检查,制作批量现场检查记录,并附上企业名单;
(三)连续六个月未报税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清理名单(含需核查事项)送同级税务部门,征求是否连续六个月未进行税务申报。具体核查事项包括:最后一次申报时间、纳税人状态、总分机构类型等信息。
上述三项是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必要证据,在实际工作中,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案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承办部门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同时通过办公信息系统提交审核)。经审核,对于拟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部门将案件材料、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调查终结报告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告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制作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见附件4)。
听证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可通过公示系统、达州发布网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告送达,并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发布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时,应同时公告拟吊销企业名单。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十四条 (剔除情形)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其从案件名单中剔除。
(一)在调查、听证期间,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二)拟吊销企业主动办理年报相关事宜的;
(三)拟吊销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
(四)拟吊销企业出现第五条情形的。
对不符合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企业,承办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承办部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之后,应通过办公信息系统“吊销案件当事人撤吊管理”,将企业从案件名单中剔除。
第十五条 (案件审批)听证期满5个工作日后,承办部门报请主要领导或指定的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清理吊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以下简称集体讨论会),并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集体讨论会研究。
案件提请集体讨论会审议前,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及听证程序。
集体讨论会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主持,案件承办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法制审核部门参加。处理决定由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讨论会参会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办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充分、合理的理由须回避的。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会程序)集体讨论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参加人员、会议程序、会议纪律等;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介绍案情、汇报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报告处理建议;
(三)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对建议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议,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形成集体讨论会会议决定。
承办部门负责记录集体讨论会讨论内容,制作《清理吊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经与会成员分别签字确认,并根据集体讨论记录制作《清理吊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经主持人签字同意后,抄送各相关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处罚实施及信息公示)集体讨论会同意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建议的,承办部门报局长批准后,制作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见附件5)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系统、达州发布网及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八条 (案卷管理)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案件材料应立卷归档。每户企业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邮寄的专用信函应逐一对应装订成册。
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听证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通过拍照、截屏等方式留取证据痕迹,归入案卷留存。
证据材料、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听证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等文书一并归入吊销案卷,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归入企业档案。
第十九条 (救济途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可以自收到或者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中制作的行政文书,发文字号统一使用达市监清吊提(询/听/处/撤)字〔××××〕×号格式(字号不设虚位)。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本规程由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流程.docx
2.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模板).docx
4.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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