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2月1日正式生效
作者:scdzljs | 发布时间:2025-01-052025年2月1日起,《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生效。2025年1月1日,达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核心内容以及广大无人机爱好者关注的实名登记、审批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请问《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2024年11月2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上位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办法》对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生产经营行为、操控行为规范、禁止行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释明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本办法规范框架下的定义。
二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职责,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三是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结果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强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确保产品具备紧急避让、降落等应急处置功能;禁止违法改装、组装、拼装、销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并要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四是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在户外实施飞行活动时遵守的行为,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强制性标准、驾驶资质、通信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明确其安全事故防止及报告责任。
五是明确单位或者个人的禁止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等行为。
六是明确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要求。明确了制定应急预案、违规飞行行为处置、管制空域警示标志设置和临时调整公告、反制设备、设置和使用等方面内容。
问:我们注意到《办法》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以及广大无人机爱好者如何进行实名登记、审批?
答:针对“谁主管”的问题,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经信部门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及反制设备无线电频率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低空空域飞行秩序维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销售、改装、召回等涉及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针对“禁飞区”的问题,禁飞区域的划定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执行,明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要求,设置管控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具体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
针对广大无人机爱好者关心的实名登记、审批等问题,达州公安提示,请广大飞友在执行飞行活动前登录民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https://uom.caac.gov.cn完成实名登记、审批,同时向飞行地辖区派出所通报飞行行为,飞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开展飞行活动。(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