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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新规5月起施行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2-06-21
记者从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获悉,为适应达州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经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第47次会议审议通过,《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达州市住

   记者从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获悉,为适应达州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经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第47次会议审议通过,《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随即废止。

  记者梳理新旧规定,发现公积金管理多项内容有新变化。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增条件】

  有这些情形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满5年的;

  2、违规使用公积金未满3年的;

  3、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4、再交易房房龄超过25年以上的。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夫妻双方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职工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比原来分别高了10万元)

  2、购首套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80%;购第二套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70%。

  3、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6—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可贷90%);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23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5(可贷9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可贷100%)。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欠缴1—2个月的系数为1(可贷100%);欠缴3—4个月的系数为0.95(可贷95%);欠缴5—6个月的系数为0.9(可贷90%)。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5、不得高于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6、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购买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7、贷后停缴或欠缴超过1年的,其公积金贷款余额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提取条件】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账户未冻结。

  账户冻结情形为:司法机关冻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含)以上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1、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购房、租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2、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积金中心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3、公积金管委会建立骗提通报制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追回骗提资金,对追缴不力、配合不到位、履职不尽责的约谈整改。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缴存范围】

  1、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市统计局确认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80%—300%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自愿缴存】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人自愿缴存者。

  【账户封存、转移】

  职工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罚则】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详情请登录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关注“达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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