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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烟草经营许可证办理政策

浏览量: | 来源: scdzljs | 发布时间: 2023-03-20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的公告

 为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制定了《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公告并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7月25日


达州市通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确保我区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和《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通川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达州市通川区行政区域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布局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平公开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合理配置烟草专卖市场资源,保持相对稳定,坚持烟草制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兼顾保护未成年人、优待特殊群体、有效规范管理等社会各方利益,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通川区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对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根据通川区行政区划、地域分布、发展水平、经营业态等测算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以乡镇、村社、社区为最小单元,结合该单元地域面积、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并通过发证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一)一类区域:通川区城区主要街道(东城街道除凤凰山社区、西城街道、朝阳街道部分区域、凤西街道部分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且受本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二)二类区域:通川区街道(朝阳、凤西、凤北)部分社区及乡镇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且受本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马踏洞、韩家坝、柳家坝、复兴镇等新建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50米,且受本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三)三类区域:通川区自然行政村或由原自然行政村改设的农村社区,设置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00米,且受本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四)四类区域: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受本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实际入住户数达到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若小区住户总数不足500户的可根据需求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统计包含小区内门市、裙楼商业门市、住宅改变为经营性场所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和。

    (五)五类区域: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集贸市场,受所在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入住固定商铺的商户达到2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若固定商铺不足200户的可根据需求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六类区域:此类为特殊区域,受所在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且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具备安全措施)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旅游景点服务中心(游客中心)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一景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高等院校内每2000人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同一校园内不超过3个;城区、乡、镇所在地以外的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0米;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在建工地,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部队营区、监狱,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的,在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不受本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该政策仅享受一次)。

    第六条 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围禁止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歇业注销后六个月内重新申办的,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不受本区域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该政策仅享受一次)。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或对残疾人负有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其间距按所在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该政策仅享受一次)。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八条 下列情形按一户一证的原则设置卷烟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受所在区域卷烟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卷烟零售点的参照;

    (一)三星级(含)以上或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的宾馆、酒店等,且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

    (二)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且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且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

    (四)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四章  禁止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部及其出入口间距80米以内;幼儿园内部及其出入口间距50米以内;

    (二)流动摊点、存车处、书报亭、活动板房、集装箱式房屋、楼道隔断、门岗室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和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的;

    (四)主要经营文具用品、玩具等未成年人用品的场所,游戏厅、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农药化肥类、烟花鞭炮类、燃油燃气类、金属材料类、机械修理加工类、建材装饰类、化妆品类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对人体、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和伤害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到期延续

第十条本规划正式发布之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出入口间距50米以内的;

(二)符合本规划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禁止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禁止延续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边界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边界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所行走的捷径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套内面积)。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开放式住宅小区应按所在区域的间距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住宅小区内的经营场所若不是商业门面,但依法改变为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须与住所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通川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通告》(公告〔2019〕9号)不再执行。本规划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规划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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